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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立法防范 06年4月1日起封杀外来水生物种



信息来自: 东方早报 发布时间: 2005-12-25

    深受外来物种侵害的浙江开始立法防范。日前,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了新增外来物种管理内容的《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》。该条例规定,2006年4月1日以后,该省无论养殖或销售水生外来生物,如未经国家或该省有关部门批准,当事人将被没收非法养殖、销售所得,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。 

 

    该省海洋与渔业局法规处官员吴祥明表示,条例在2006年4月1日正式实施后,类似巴西龟的养殖问题将提上监管日程。为保护生态环境,该省原则上已不允许引进外来物种。该条例的最大作用,将成为市场出售宠物类外来水生生物的封杀令。 

  浙江省淡水水产研究所所长叶金云表示,外来物种请神容易送神难,以前正是缺乏专门法律条文,才让巴西龟这类外来生物在浙江肆无忌惮。该省农业厅法规处处长傅志国透露,该厅也将就防范陆生外来物种起草相关法律,将在海陆两端建立起一整套外来入侵物种控制体系。(东方早报供稿记者 吴昊 商玉坤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