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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池边龟语
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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玻璃龟骗得8万元



信息来自: 中国交通广播网 发布时间: 2008-05-06

三名骗子拿着一只有机玻璃乌龟冒充国家文物,骗一位六旬老人花8万元购买。近日,历下区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三名骗子有期徒刑四年、三年、二年不等。
    杨某、孙某、张某三人都是辽宁人,因经济拮据去年来到济南欲行诈骗。三人想出一个歪招,用镶有乌龟的有机玻璃饰品冒充国宝。
    2007年12月6日上午9时许,三人来到济南市文化西路路北处,张某四处望风,孙某则寻找目标,路过此处的60岁老人任某被他们盯上了。孙某上前与老人搭讪:“去药品检验所怎么走?”还拿出随身携带的乌龟装饰品给任某看,“我要去检验这个宝贝”。随即,杨某上前与任某搭话,自称是某保险公司的人员,并故作神秘地指点任某,“你刚才看见的乌龟叫‘琥珀长寿龟’,是遗失的国宝,保险公司正在高价回收。”杨某要求任某帮他和对方讨价还价。
    任某信以为真,便和杨某一起找到了孙某。假装一番讨价还价后,杨某以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“琥珀长寿龟”。孙某拿出了另一只乌龟玻璃饰品炫耀,杨某便说还想买,但自己带的钱不够,请任某先买下来,自己去朋友处借钱下午来赎,然后就离开了。
    检验“国宝”竟然要去药品检验所,面对如此低劣的骗局,任某却没有识破。他去银行取出8万元现金交给孙某,孙某将一只“琥珀长寿龟”交给任某后离去。后来,任某等不到杨某,便拨打杨某所留的电话,结果电话关机。任某这才意识到被骗了,遂报案。
    经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,该“琥珀长寿龟”系有机玻璃巴西龟,不属文物。案发后,赃款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。
    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杨某、孙某、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用虚构事实的方法,诈骗他人钱财,数额巨大。被告人孙某系自首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;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,系从犯,依法可以减轻处罚。遂一审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四年,孙某有期徒刑三年,张某有期徒刑二年。